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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要保障,依法用水少不了。11月4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促进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适应乡村振兴和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
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对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工程设计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
此外,《条例》规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合理补贴。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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